《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條
(一)利潤分配原則
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公司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並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二)利潤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時,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在滿足公司正常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下,公司將積極采用現金分紅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三)利潤分配條件和比例
1、現金分配的條件和比例:在公司當年盈利、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數且保證公司能夠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如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安排,公司應當優先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重大投資計劃、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並報表淨資產的30%或當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負。
2、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在確保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的條件下,公司在經營狀況良好,並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於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確保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四)利潤分配的期間間隔
在滿足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公司每年度進行一次利潤分配,公司可以根據盈利情況和資金需求狀況進行中期分紅,具體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有關規定擬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五)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程序如下:
1、公司董事會在利潤分配方案論證過程中,需與獨立董事、監事充分討論,根據公司的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並結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在考慮對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基礎上提出、擬定公司的利潤分配預案。 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利潤分配預案後,利潤分配事項方能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會審議利潤分配預案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並且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方位通過。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具體方案發表獨立意見。
2、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具體方案進行審議,並經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3、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應當通過多種渠道(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投資者關係互動平台),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並即時答複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股東大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對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預案進行表決。公司獨立董事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公司社會公眾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4、在當年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情況下,董事會未提出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預案的,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同時在召開股東大會時,公司應當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
(六)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條件和程序: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且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以及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應對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或變更發表獨立意見。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該次股東大會應同時采用網絡投票方式召開。
(七)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