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順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三年(2020-2022年度)分紅回報規劃
為維護公司股東依法享有的資產收益等權利,不斷完善董事會、股東大會對公司利潤分配事項的決策程序和機製,進一步細化《廣東順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中有關利潤分配政策的條款,增加利潤分配決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於投資者對公司經營和利潤分配進行監督,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的理念,現根據《公司章程》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規定,特擬定《廣東順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未來三年(2020-2022年度)分紅回報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或“本規劃”),具體內容如下:
一、規劃製定考慮因素
公司將著眼於長遠和可持續發展,在綜合考慮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發展目標、股東要求和意願,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理回報需要、公司外部融資環境、社會資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製,從而對利潤分配作出製度性安排,以保持未來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規劃製定原則
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並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公司的股東分紅回報規劃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在保證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發展的前提下,堅持現金分紅為主這一基本原則,每年現金分紅不低於當年度實現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在確保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的條件下,公司在經營狀況良好,並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於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確保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三、2020-2022年度公司分紅回報具體規劃
(一)利潤分配具體政策
1.利潤分配形式公司在足額預留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以後進行利潤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利時,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方式,在滿足公司正常經營的資金需求情況下,公司將積極采用現金分紅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範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現金分紅比例。
2.現金分紅條件及比例
在公司當年盈利、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數且保證公司能夠持續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如公司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安排,公司應當優先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資計劃、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購買設備累計支出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合並報表淨資產的30%或當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負。
公司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具體每個年度的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並按照《公司章程》、本規劃規定的決策程序審議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條件
在確保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的條件下,如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並且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公司股本規模不匹配、發放股票股利有利於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確保最低現金分紅比例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
4.利潤分配間隔
在滿足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公司每年度進行一次利潤分配,公司可以根據盈利情況和資金需求狀況進行中期分紅,具體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有關規定擬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決定。
(二)利潤分配的決策機製
1.利潤分配方案的製定
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結合公司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合理提出分紅建議和預案。公司董事會在利潤分配預案論證過程中,需與獨立董事、監事充分討論,根據公司的盈利情況、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並結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並通過多種渠道充分聽取中小股東意見,在考慮對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基礎上製定利潤分配預案。
2.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程序
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並且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方為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具體方案進行審議,並經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股東大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董事會提出的利潤分配預案進行表決。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公司社會公眾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利潤分配的監督機製
董事會在審議利潤分配預案時,獨立董事應當對利潤分配具體方案發表獨立意見。
監事會應對董事會和管理層執行公司分紅政策和股東回報規劃的情況及決策程序進行監督。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前,應當通過多種渠道(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投資者關係互動平台),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並即時答複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在當年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情況下,董事會未提出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預案的,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同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投票外,還應當向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係統,進行網絡投票。
(四)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二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四、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有關調整利潤分配的議案需提交董事會及監事會審議,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及監事會全體監事過半數同意後,方能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應當就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發表獨立意見。有關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該次股東大會應同時應當向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係統,進行網絡投票。
五、利潤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詳細披露現金分紅政策的製定及執行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製是否完備,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維護等。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要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
在當年滿足現金分紅條件情況下,公司董事會未作出現金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未用於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並公開披露。
六、分紅回報規劃的製定周期
分紅回報規劃由公司董事會提出預案並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獨立董事應對分紅回報規劃進行審核並發表獨立意見,公司監事會應對分紅回報規劃進行審核並發表審核意見。
原則上,董事會需確保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規劃,根據公司現狀、股東特別是社會公眾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對公司正在實施的利潤分配政策作出適當且必要的調整,以明確相應年度的股東回報規劃,確保其提議修改的規劃內容不違反《公司章程》確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製定並負責解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訂亦同。
廣東順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4月24日